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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医疗保障局、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淮医保〔2020) 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皖医保发〔2020〕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参 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执行。'

二、 减征方式和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 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实施减征。

三、 工作措施

(一) 放宽延期办理时限。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

(二) 实施缓缴补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疗费的,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 严格缓缴资格认定。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应为 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企业和完全停产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四) 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区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对已缴纳了应减征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按规定办理抵退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