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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医疗保障局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池医保发〔2020〕11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皖医保发〔2020〕1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与期限

自2020年2月起,对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二、延期补缴与缓缴

1、因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三、经办服务与待遇保障

1、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各地要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