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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工业企业 稳生产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工业企业 稳生产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工业企业稳生产促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6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工业企业稳生产促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工业企业稳生产促发展,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开辟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对用于复工复产所需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外销,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出具疫情期间相关运输证明的,即时申请、即时办理。同时,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原材料不足的,采取大企业帮扶中小微企业或由市本级统筹采购的办法予以应急调度解决。〔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第二条 优先保障企业用工

复工复产企业的员工,由企业提出具体名单,并确定相关员工身体状况符合防疫要求,具备正常工作条件的,办理备案后安排绿色通道放行。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复工复产信息,促进就业人员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园区管委、市卫生健康委)

第三条 确保企业用水用电

全力保障水电供应。用水方面,企业确因困难而产生部分欠费的,可由工信、园区管委等部门积极协调适当延期缴费,并免收滞纳金。用电方面,加大电力市场交易力度,引导生产企业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同时,分派客户经理给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用电诉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园区管委,防城港北投水务有限公司、防城港供电局)

第四条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援企稳岗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和允许延期办理社保业务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因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在此期间补缴疫情所属期内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第六条 给予企业租金减免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用地,给予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鼓励国有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对承租的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上述政策与已出台的其它减免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

第七条 支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