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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到期失效】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到期失效】
济医保发〔2020〕7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将《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0〕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各类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率,2月为6.5%,3-6月为5.5%,7-12月为7%,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2月按照6.5%,3-6月按照5.5%,7-12月按照8%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2月按照4.5%,3-6月按照3.5%,7-12月按照4%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3-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