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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医疗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日医保发〔2020〕13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0〕9号)和《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0〕15号)的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下同)单位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一)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3月至12月,单位缴费费率由7%下调至6%。

(二)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单位缴费费率由7%下调至5.5%;3月至6月,单位缴费费率由7%下调至4.5%;7月至12月,单位缴费费率由7%下调至6%。

(三)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2月,缴费费率由5%下调至为4.5%;3月至6月,缴费费率由5%下调至3.5%;7月至12月,缴费费率由5%下调至4%。

自2021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恢复原缴费费率。

二、其他事项

(一)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多缴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二)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正常待遇。职工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基金中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行政部门报告。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日照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来源:日照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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