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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0〕47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0〕47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23 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实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和待遇的顺畅接续,根据《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0〕47号),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医保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2020年9月1日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参保人,已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审核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济医保发〔2019〕18号)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有关政策与鲁医保发〔2020〕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该文件执行。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0〕47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0〕47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0- 19

为推动实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和待遇的顺畅接续,根据《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0〕47号)要求,近日,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0〕47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发〔2020〕23号)就我市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有关背景


近日,省医保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