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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医保发〔2019〕22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到2019年年底,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  坚持“四统一、两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四条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两项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应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第五条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自2020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 济政办发〔2019〕22号)规定,实行市级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第八条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