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地税三[1998]8号
)第一条中“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修改为“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删除第三条中“对其中客房部分对外出租的,可暂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删除第四条、删除第八条、删除第十条。
》 ( 青地税发〔2008〕122号
)删除第一条、第二条。
》 ( 青地税发〔2002〕153号
)第五条“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所报资料认真进行审查。”修改为:申请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资料核对后,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 ( 青地税发〔2010〕17号
)删除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