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8]6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统一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纳税期限
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
鲁政发〔1986〕119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