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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8〕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0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税款缴纳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
二、土地等级范围的确定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
1、一级地(单位税额:24元/平方米)
第一片:西起朝城路,沿费县路—沿铁路线—北京路—即墨路—济宁路—安徽路—广西路—龙口路—大学路—莱阳路—文登路—香港西路—延安三路—江西路—香港中路—台湾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中山路、湖北路、湖南路、太平路、八大关、东海路、闽江路、南京路南端、珠海路等区片。
第二片:北起顺兴路,沿辽宁路—宁海路—登州路—延安一路—延安路—桑梓路—丰盛路—台东八路—大名路—营口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台东一路、台东三路、台东六路、利群商厦、当代商城等区片。
2、二级地(单位税额:14元/平方米)
第一片:西起团岛一路,沿台西一路—磁山路—费县路—朝城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八大峡区片。
第二片:南与一级地共界,西沿铁路线—上海路—德平路—包头路—铁山路—长山路—青海路—昌乐路—沾化路—诸城路—利津路—长春路—延安三路—宁夏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其中,除去所含的一级地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大连路、莱芜路、上清路、登州路、延安路、延安一路、宁夏路等区片。
第三片:北起源头路,沿夏庄路—滨河路—万年泉路—书院路—峰山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李沧商业中心区片。
3、三级地(单位税额:12元/平方米)
第一片:南与二级地共界,北沿海泊河—山东路—延吉路—福州北路—旌德路—安庆路—银川西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四川路、小港、大港、孟庄路、长春路、延吉路等区片。
第二片:西起人民一路,沿嘉定路—鞍山二路—鞍山路—人民路—平安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人民路商业中心区片。
第三片:西起青峰路,沿果园路—南崂路—观崂路—九水路—京口路—李村河界所围成区域。其中,除去所含的二级地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李沧商业中心外围区片。
4、四级地(单位税额:10元/平方米)
第一片:南与三级地共界,西沿瑞昌路—杭州路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