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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市监知保〔201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市监法〔2020〕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17日

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优化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下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二)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含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结果产生地)。

  (三)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投诉。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所掌握。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六)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第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线索前主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对案件负有查处或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在后,但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项目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第一人领取,自行协商分配,并报奖励单位备案。

  (四)同一案件由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举报点分别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不同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同一行政部门分案查处的,举报奖励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六)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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