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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
厦府〔2003〕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厦门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我市东部海域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水产养殖规范管理范围:同安湾海域、厦门岛东部海域、大嶝海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安湾海域、厦门岛东部海域新增设任何水产养殖设施;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嶝海域新增设任何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述海域内从事水产养殖的业者应携带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养殖情况的真实资料,到所在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无任何手续,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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