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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厦府〔2006〕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适应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减少海域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新修编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水产养殖退出范围和对象:本次水产养殖退出范围包括集美鳌园北门至机场跑道东侧顶端连线以北的集美区海域、所有同安区海域以及翔安区欧厝渔港航道以西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对象包括网箱养殖、滩涂养殖和浅海吊养等所有水产养殖。具体经纬度坐标如下(见附图):

  350206-0211-04:N 24°33′45.57″;E 118°06′36.59″

  350206-0211-03:N 24°33′54.12″;E 118°07′07.89″

  350206-0211-02:N 24°33′52.35″;E 118°07′49.49″

  350206-0211-01:N 24°33′56.83″;E 118°08′26.60″

  350206-0212-02:N 24°34′02.89″;E 118°09′03.64″

  350206-0212-01:N 24°33′56.83″;E 118°08′26.60″

  350206-0213-02:N 24°29′54.02″;E 118°15′22.77″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退出范围内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水产养殖设施;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