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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2006〕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方案

  为适应我市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有效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减少海域安全隐患,根据厦门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领导的决策部署,决定开展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水产养殖退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新修编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

  二、水产养殖退出范围

  本次水产养殖退出范围包括集美鳌园北门至机场跑道东侧顶端连线以北的集美区海域、所有同安区海域以及翔安区欧厝渔港航道以西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对象包括网箱养殖、滩涂养殖和浅海吊养等所有水产养殖。据初步调查和卫星图片资料,目前共有网箱养殖21785箱(登记挂牌 13688箱)、浅海吊养19620亩,滩涂养殖87006亩。涉及3个区、6个镇(街道)、27个村(社区),10567户养殖家庭、17357个劳动力和27474个渔业人口。

  三、补助对象和不予补助对象的认定

  (一)给予补助的养殖

  1、网箱养殖:2002年12月30日前经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原同安区人民政府及集美区农业局登记挂牌的网箱养殖,即13688箱,其中,同安区1963箱,翔安区有11425箱,集美区有300箱。

  2、吊养和滩涂养殖:2003年6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发布前已有的吊养和滩涂养殖。

  (二)不予补助的养殖

  1、2002年4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发布后,从西海域向同安湾转移的水产养殖设施。

  2、2003年6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发布后,非法新增的水产养殖设施。

  3、2002年12月和2003年初原同安区和集美区与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进行网箱登记挂牌后,非法新增的网箱养殖。

  四、退出资金的落实

  本次养殖退出所需费用为4.38亿元。市级财政需负担2.96亿元,区级财政需负担1.42亿元。

  (一)养殖设施拆除补助经费。

  考虑到同安湾海域养殖和管理情况与原西海域的养殖有所区别,同安湾水产养殖退出补助标准,在西海域养殖整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照2002年以来水产品物价指数上涨幅度,对补助标准做适当上调,经核定共需补助款3.73亿元,市、区两级按7:3比例承担。其中市政府负担的2.61亿元,由市财政分期拨付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包干使用。

  具体实施的补助标准由同安区、翔安区以及集美区三个区根据本次整治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补助标准和奖励标准,由各区组织实施。

  (二)专项发展资金5400万元。

  市里安排专项发展资金,给本次整治涉及到的27个渔业村核拨总计2700万元转产转业发展经费,按各区补助款占全市补助款的比例,划拨给各区,由各区包干使用;各区按1:1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帮助重点养殖村上1-2个第三产业项目,以扶持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增加村民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后劲。

  (三)工作经费1080万元。

  各区养殖退出宣传、强制拆除等工作经费参照我市湖里区养殖退出工作经费标准,即按补助经费的2.36%核拨,共880万元由市财政和各区按7:3比例分担。同时核拨给市领导小组工作经费200万元。

  (四)湖里区养殖整治于今年年初先行启动和实施,为保障该区整治工作,市里给予湖里区核拨工作经费100万元。

  五、组织领导与分工

  1、成立厦门环东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机构。机构在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纳入环东海域整治建设工程总指挥部统一管理,由潘世建副市长负责,成员由同安、翔安、集美区及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养殖退出工作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2、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相应成立区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机构,强化对辖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养殖现状的普查、养殖设施的清除与补助,以及产业调整后养殖户转产转业、经济发展等善后工作,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及上访接待,及时消除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3、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同安区、翔安区和集美区在市工作机构的指导下,以本辖区海域为责任区,切实做好本辖区的退出工作。跨区养殖的,其退出工作由海域所在区政府负责,养殖户转产转业工作由户籍地所在区政府负责。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

  (一)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2006年5月15日前)。

  1、制定市、区工作方案。市领导小组制定《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方案》,各区根据市方案以及本区实际,制定各区实施工作方案。

  2、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要求同安区和集美区海域所有水产养殖以及欧厝渔港以西翔安区海域所有水产养殖2006年7月30日前全部自行退出。

  3、召开动员大会,宣布养殖退出实施方案,进行思想动员和工作部署。

  4、市、区领导小组组织各新闻媒体,大造声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区、相关街道要深入基层,通过各种会议、广播、报纸、宣传材料等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好养殖户的思想疏导工作。

  5、各区组织力量,教育和制止渔民抢养新增、网箱转移行为,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加强海域监管,坚决配合各区制止非法抢养、新增和转移现象。

  (二)退出实施阶段(2006年5月15日-2007年2月18日)

  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原则上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开工前(7月30日)退出。

  同安区已登记挂牌网箱,经所在区同意,可于7月30日后暂时转移到我市指定海域。登记网箱养殖者也可经原登记所在区同意,领取补助款后,转移到我市以外的其他指定海域。暂养期限不能超过2007年2月18日。

  转移暂养的养殖户必须与原登记所在区签订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得对工程提出任何要求。转移暂养的网箱,其日常安全管理、养殖退出补助及清除退出工作,仍由原登记所在区负责。

  1、自行退出阶段(2006年5月16日-7月30日)

  (1)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组织养殖现状申报登记、实地清点、测量,对养殖户上报的养殖情况进行勘查核对,经双方确认签名并张榜公布,同时在勘查核对工作时做好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

  (2)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在勘查核对后,制作并送达《水产养殖退出告知书》,同时与养殖户签订养殖设施拆除补助协议,明确拆除范围、期限、标准以及补助等事宜。告知养殖户做好清除退出和各项准备工作。

  (3)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设施。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对自行拆除的养殖设施或转移到我市以外海域的养殖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补助协议及时予以兑现补助款。养殖的水产品由养殖户自行解决处理。

  2、强制拆除阶段(2006年7月30日- 2007年2月1日)

  (1)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拆除队伍,对逾期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水产养殖设施实行强制拆除,特别是对影响工程进展的要及时予以强制拆除,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清理海上养殖废弃物,为工程实施提供方便。

  (2)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执法人员配合拆除过程中的海上执法保障。

  3、验收表彰阶段(2007年3月1日前)

  (1)根据同安湾水产养殖退出验收标准,由市指挥部组织验收。

  (2)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巩固阶段(2007年3月1日后)

  各区政府要按照厦府办[2006]93号文的要求,落实海上水产养殖分级管理责任制,与所属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层层签订责任状,遏制新增养殖,对责任区内回潮养殖要组织力量及时予以清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加强海域巡查和执法,主动配合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养殖清除工作,坚决遏制养殖回潮现象的发生。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退出养殖资金由养殖补助款、转产转业经费、工作经费等组成。市级补助资金划拨给各区实行包干使用。区政府补助资金要及时配套到位。养殖设施拆除补助金由各区统一在农业银行开户并以存折的形式发放到渔民手中。按照西海域整治的做法,由市财政安排每个重点渔村专项转产转业经费。按照征用土地做法,安排一定的整治工作经费。市、区补助资金、转产转业经费以及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二)社会保障

  劳力出路、鱼货处理和社会稳定问题是同安湾水产养殖退出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以区为主,市、区配合,积极稳妥做好相应工作。

  1、加大劳力转移力度。劳动力出路问题是本次整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以区为主,市区配合。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要制定具体的转产转业方案,加强职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和鼓励自谋职业,积极、稳妥地做好养殖从业人员的转产转业工作。

  (1)加快农村地区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把重点养殖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积极发展第二、三产业,不断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农村地区居民转变工作、生活方式,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2)对原从事水产养殖的本市居民,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制订计划,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工作技能,拓宽就业渠道。同时积极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如免收劳动力市场入场费和就业介绍费、优先推荐就业、奖励用人单位、个体开业优先办理等,促进这部份劳力向二、三产业方向转移。

  (3)引导养殖业者转变就业观念,用好养殖设施拆除补助款,积极主动地自谋职业。对外地来厦的养殖业者,要求其将水产养殖设施撤出我市所辖海域。

  (4)就业扶持。参照工业区征地失地村农民转产转业政策,实施“金包银”工作做法,在沿岸滨海大道规划建设“金包银”工程。整治后的海域部分,在海域功能许可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划出一定区域供各区管理,用于发展旅游、水上运动、休闲渔业服务等第三产业。

  2、积极推进鱼货销售。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工商、贸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可采取开辟鱼货销售绿色通道、帮助联系外地经销商、联系租赁网箱和出台补贴政策等,鼓励养殖户推进鱼货销售。

  3、切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因养殖退出造成养殖户人均收入低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方案由各区劳动部门制定。

  4、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可能会出现上访、纠纷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各部门要有充分认识,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三)执法保障

  各区政府要组织所属渔业执法队伍及相关执法队伍,加强宣传和巡查执法,实施24小时值勤制度,及时制止和处理抢养现象。市海洋与渔业局适时启动海上联合执法,组织相关涉海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和海域监控,及时制止和清除抢养、转移、新增养殖设施等行为。

  市、区政法委在同安湾水产养殖退出中做好法律指导、咨询工作。市区两级法院以及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高效的复议和诉讼保障,市区两级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法行为,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开展和完成。有关单位要确保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不出现违法的行为,维护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协调合作,形成跨区养殖退出工作合力

  同安区、翔安区和集美区要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做好跨区养殖的界定和清理工作,其他各区也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

  养殖设施自行拆除上岸后,能利用的木板、网衣、绳索、铁锚等,由养殖户自行消化利用,不能利用废弃物的清理,由各区按管辖海域负责清理、运送到指定地点,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方案制定及协调工作,清理费用由各区在工作费用中负担。市财政根据各区方案制定及实际工作量给予一定补助。

  附件:

  1、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湖里区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实际补助标准;

  2、同安湾海域养殖退出各区包干经费表


附件1

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湖里区

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际补助标准


根据512日市领导协调会精神,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湖里区领导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区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给养殖户的实际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养 殖 类 型

给养殖户的补助标准

补助金①

奖励金②

补助标准(①+②)

网箱养殖(元/个)

1100

250

1350

吊砺养殖(元/亩)

700

150

850

滩涂养殖(元/亩)

石砺

3000

500

3500

条石围网

6500

900

7400

沙包围网

3000

500

3500

底播养殖

(蛤、蛏、蚶、螺等)

1500

300

1800

浮筏(紫菜)

3000

100

3100

海带

1800

100

1900


备注:本表吊养面积以传统计量(即1000串≈1亩),实际占海1亩≈3000串,即实际占海面积1=3亩传统计量面积。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2


同安湾海域养殖退出各区包干经费表


养殖类型

养殖补助资金

转产转业经费
(万元)

工作经费
(万元)

总包干经费
(万元)

各区

网箱养殖

吊养

滩涂养殖

补助资金小计(万元)

数量(个)

金额(万元)

数量(亩)

金额(万元)

数量(亩)

金额(万元)

翔安区

11425

1080

11120

1985

42227

10600

13665

1413

322

15400

同安区

1963

186

4500

803

31379

7699

8688

898

205

9791

集美区

300

28

4000

714

13400

3020

3762

389

89

4240

合 计

13688

1294

19620

3502

87006

21319

26115

2700

616

29431

备注:1、本表面积以实际占海面积计算。

2、本表养殖补助标准为2006512日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湖里区四个区共同确认。
   3、本表的养殖面积,网箱数量为2002年底2003年初各区登记挂牌网箱数量;吊养和滩涂面积以20037月拍摄的卫星图片及各区对卫星图片实地核实的为准。
   各区所需养殖补助款按市、区73比例分担。
   4、市财政分担的27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按各区补助款与三个区补助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5、各区所需工作经费按各区补助款的2.36%测算,市、区73比例分担。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