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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
厦府〔2002〕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充分发挥西海域港口航运主导功能,促进滨海旅游业、临海工业的发展,推动生态型海湾城市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嵩屿——第一码头连线,第一码头——机场跑道东侧顶端沿岸连线,机场跑道东侧顶端——集美鳌园、北门连线,集美鳌园北门——集杏海堤——马銮海堤——吴冠——嵩屿沿岸连线范围内的海域和马銮海堤以西的海域及海沧港区范围内的海域(见附图)。

  上述海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整治海域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任何水产养殖设施;禁止向同安湾、大嶝海域和厦门本岛东部海域转移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整治海域内的水产养殖业者应携带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养殖情况的真实资料,到所在责任区的区政府、海沧管委会进行水产养殖情况如实登记,具体登记的机构和地点由各区政府和海沧管委会指定;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无主财产处理。

  四、整治海域范围内养殖业者应按下列时限自行拆除:

  1、浅海吊养和滩涂围网、石蛎等养殖设施以及吊缯、海边大排档等设施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

  2、网箱养殖设施及其他养殖设施必须在2002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

  整治期间,部分重点建设项目急需使用海域的,经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下达各区先行组织拆除这部分的水产养殖设施。

  五、按本通告进行登记并经核实的养殖业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水产养殖设施的,由所在责任区政府、海沧管委会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提前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抢养抢围等新增的、非法占用海域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六、整治工作按照用海区域划定责任区:马銮海堤内和马銮航道北侧海域由杏林区政府负责;马銮航道南侧和东渡航道西侧及海沧港区海域由海沧管委会负责;整治范围内邻接厦门本岛沿岸海域由湖里区政府负责;整治范围内邻接集美沿岸海域由集美区政府负责。

  七、各区政府、海沧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加快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