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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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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制订的《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五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队伍

  新医改实施以来,我省医疗机构卫技人员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千人均卫技人员数从2008年的3.31人提高到3.85人,但是,卫技人员不足现象仍比较突出,尤其是基层卫技人员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通过实施“四个一批”,切实加强基层卫技人员队伍建设。

  (一)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一批特岗执业医师

  2011年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特岗执业医师1000名。招聘对象为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可直接聘用为特岗执业医师。招聘名额由省卫生厅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另行下达。各设区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商县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把下达的名额分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根据报名情况在单位之间调剂使用。各设区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认真制定、公开发布并统一组织实施特岗执业医师招聘方案,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捷有效的考试方式确定拟聘人选。特岗执业医师与所对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期限为三年的聘用合同,工资收入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三年聘用期满后,乡镇卫生院的特岗执业医师优先聘用到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对我省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市、区)所辖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特岗执业医师,除工资等原有待遇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特别补助费,连续补助三年,由县级卫生部门直接发放给个人,所需经费省级财政给予80%补助。领取特别补助费的特岗执业医师不再享受我省医学毕业生学费代偿政策。已享受学费代偿政策的特岗执业医师不再重复领取特别补助费。

  (二)委托培养一批定向本科生

  2011年起,连续三年为各设区市每年培养50名左右定向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各设区市(除厦门市外)要主动与省内医学高等院校沟通,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学校培养能力,委托培养定向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委托培养的定向生仅招收高中毕业生,高考成绩不低于所委托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录取分数线下20分。大学毕业后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后由签约设区市安排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至少连续工作三年。服务期满可申请通过相关考核参加为期一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在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业。

  各设区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委托培养的定向医学生补助力度,原则上不低于6000元/年的标准。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缴纳五倍违约金。赔偿金纳入当地市级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卫生局代收后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委托培养的定向本科生不再享受我省医学毕业生学费代偿政策。

  (三)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一批本专科毕业生

  继续实施“招聘500名本专科毕业生经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在招聘医学专业本科生100名的同时,依托福建医科大学和福建中医药大学等高校,扩大委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专升本”招生规模,具体扩招计划视当年“专升本”临床医学专业报考人数确定。

  (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返聘一批退休医生

  为发挥高年资医生的“传、帮、带”作用,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聘具有中高级职称、身体较好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