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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省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省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社〔2009〕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卫规〔202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精神,为支持各地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省级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省级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乡镇卫生院发展,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精神,建立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分级负担、分档补助、绩效考核原则,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投入力度,坚持投入与改革并重,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第三条  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主要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设区市级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第四条  省级财政安排适当经费,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对全省县(市、区)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分四档给予补助。同时,设定卫技人员比例、绩效考核两个修正系数,调整各县(市、区)的补助金额。省级补助金额如下:
(一)分档补助范围:各地需财政全额保障工资的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体分档和省级补助标准:
第一档: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及闽清、东山、南靖、沙县、连江、罗源、安溪、永春,补助标准为年人均5000元。
第二档:南安、永安、德化、福清、长乐、闽侯、惠安及三明、南平、莆田、宁德市辖区,补助标准为年人均4000元。
第三档:龙岩、漳州市辖区,补助标准为年人均3000元。
第四档:石狮、晋江及福州、泉州市辖区,补助标准为年人均2000元。
(三)卫技人员比例修正系数根据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比例确定,全省总平均系数为1。
(四)绩效考核修正系数根据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抽样考核情况确定,全省总平均系数为1。
(五)省级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各县(市、区)获得的省级补助金额=各地需财政全额保障工资的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数*省级分档补助标准*卫技人员比例修正系数*绩效考核修正系数。
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数由各地编制、人事、卫生部门核定。年度新增的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人员,省级财政于第二年起按上述办法给予补助。厦门市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筹集。
第五条  省级补助经费实行一年一定,按各县(市、区)上年末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数、卫技人员比例及绩效考核情况核定,并于每年初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一次性下达。
第六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将省级补助经费与本级预算安排的经费统筹使用,及时拨付、按时发放,确保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
第七条  实行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省级补助制度后,各级财政部门已安排用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的预算规模不得减少,可调整用于促进当地乡镇卫生院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县(市、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填报当地乡镇卫生院年度在编在岗人员情况,上报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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