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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建法〔2017〕25号规定,1.第二条修改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第四条修改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将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日起30日后,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交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止。

  【2017年修订】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业主应当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做好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和交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协助、指导和监督。

   【2017年修订】四、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将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日起30日后,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交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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