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闽金融办〔2017〕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金管规〔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12月12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办(局),莆田市商务局,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各交易场所:



  根据《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闽政办〔2015〕2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3号)等文件规定,我办制定了《福建省交易场所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福建省交易场所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场所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交易场所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交易场所从业人员从事交易场所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交易场所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交易场所签订劳动合体的在岗人员;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交易场所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交易场所业务的其他人员。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 省金融办认可的福建省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在自律组织成立前,省金融办可委托福建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管理从业人员从业培训、登记、职业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县级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遵循投资者适配性原则,充分揭示其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九条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通过所在交易场所向自律组织进行登记,接受自律组织举办的职业继续培训。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交易场所报告,尽可能予以回避;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所在交易场所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交易场所之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交易场所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交易场所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