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闽金融办〔2017〕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金管规〔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12月12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办(局),莆田市商务局,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各交易场所:

  根据《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闽政办〔2015〕2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3号)等文件规定,我办制定了《福建省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福建省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 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2〕37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闽政办〔2015〕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县级以上金融工作机构,是指省、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 交易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组织交易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交易产品或交易规则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交易产品及交易规则,听取交易场所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交易场所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交易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金融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所辖交易场所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交易场所在投资者提出入市申请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行业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在权益类交易场所交易的,自然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投资者限定为行业内企业。



  第十条 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其交易产品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