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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5-03                      闽金融办〔201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金管规〔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12月12日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管,摸清交易场所底数,督导交易场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推动建立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闽政办〔2015〕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金融工作机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交易场所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市、县(区)金融工作机构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理的交易场所进行检查。



  第四条 对交易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的合规性。主要对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业务运行、 内部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检查。



  (二)经营的正常性。主要对交易场所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统计,了解交易场所业务开展情况和经营收支情况,分析其经营情况是否正常,针对交易场所的经营风险、资产负债、损失情况等进行分析,对交易场所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经营的安全性。主要对交易场所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等进行检查,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违规操作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亲临检查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验有关资料、后台检查、高管谈话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手工或全省金融综合工作平台等对交易场所上报的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通过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交易场所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金融工作机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交易场所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向省金融办及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部风险自查情况。



  第七条 县级以上金融工作机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交易场所自查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情况,确定现场检查对象。



  第八条 县级以上金融工作机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单独组成检查小组, 也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