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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金融办〔2016〕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金管规〔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12月12日规定,继续有效。
省发改委、科技厅、公安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工商局,福建日报报业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 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2〕37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效,加强我省交易场所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控交易场所违规经营行为



  (一)严禁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期货交易。本通知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通知所称期货合约,是指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是指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二)严守有关政策底线。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应大力督促辖区内各交易场所严守“五条禁令”,即:严禁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严禁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权益类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不得以电子商务名义直接或以会员、代理等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严格规范有关经营行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应严厉打击交易场所虚假宣传、诱骗开户、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得宣传低门槛、低风险、高杠杆、高收益;严禁交易场所自身参与交易、“喊单”、代客理财等违规经营行为;交易场所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权益类产品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分拆对外销售,不得擅自开设“微盘”交易等;严禁交易场所以平台为依托发行理财产品或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交易场所不得将交易业务外包或委托无经营资质第三方机构开展交易活动;省外交易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二、强化交易场所属地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交易场所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是本辖区交易场所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对于辖内交易场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牵头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省内交易场所或省外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应及时发现、严加管控、尽快取缔;对于未经省政府批准而系当地(含市、县(区)政府及其下属部门)自行批准设立或同意开业的交易场所,应切实采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