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省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社〔2009〕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卫规〔202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精神,为支持各地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省级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省级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乡镇卫生院发展,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精神,建立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分级负担、分档补助、绩效考核原则,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投入力度,坚持投入与改革并重,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第三条 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主要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设区市级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第四条 省级财政安排适当经费,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对全省县(市、区)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分四档给予补助。同时,设定卫技人员比例、绩效考核两个修正系数,调整各县(市、区)的补助金额。省级补助金额如下:
(一)分档补助范围:各地需财政全额保障工资的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体分档和省级补助标准:
第一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