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
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
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
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
资源税法所附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
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
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
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
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