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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减免等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减免等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地税函〔2016〕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甘财税法[2016]54号)落实到位,现就资源税改革中涉及的税收减免等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减征问题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必须同时具备两个限定条件:(一)充填开采方式;(二)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否则不得减征。

纳税企业在报送减税备案资料时,须提供矿产开采企业《地质勘探报告》或《地质核实报告》、《井上井下工程对比图》,以及发改、国土资源等政府主管部门界定“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区域具体位置的批文等资料、图表,供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应征和减征区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在资源税申报纳税时“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的规定,对采用充填开采方式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矿产资源应单独核算,并应与其他非减税销售额分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且不能提供相应数据资料的,可按照“三下”面积占全部开采面积的比例换算应减税矿产品的数量。

二、关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问题

考虑到矿产勘探技术进步因素,矿产资源的“可开采储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时,主要考虑“实际开采年限”和“剩余服务年限”两个条件。

(一)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开采年限在15年(不含)以上的,实际开采年限满15年,其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矿山实际开采年限距《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年限不足5年,即剩余服务年限不足5年(不含)的,其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三)矿山开采企业因探明矿产储量增加,开采年限相应延长的,以国土资源部门重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年限作为减征的衡量条件,并按上述(一)、(二)的要求分别处理。

三、关于共伴生矿暂不征资源税的问题

主矿产品的界定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主矿产品”为准。企业开采的“主矿产品”之外的其他矿产品,无论产量多少,均认定为共伴生矿产品,暂不计征资源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主矿产品”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矿产品的,以当期开采量最大的矿产品为主矿,其他矿产品均认定为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四、关于我省资源税税目表中未列举矿产品的资源税征收问题

“甘财税法54号文件”所附《甘肃省资源税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