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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地税函〔2016〕3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201711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我省石灰石资源分布广泛,水泥生产企业众多,石灰石生产量大。除少数石灰石开采企业直接销售原矿外,大部分水泥生产企业开采石灰石自用于生产水泥。由于企业间石灰石开采成本有差异,水泥销售价格也不同,给各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石灰石原矿的计税价格带来了困难。

    为了公平企业税收负担,充分体现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目标,省局在深入企业调研、听取各方面建设性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测算、研究,决定对自产自用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采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含熟料,下同)销售成本的比例与水泥(含熟料,下同)销售价格联动的方法确认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并计征资源税。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石灰石开采成本的构成

    石灰石开采成本为石灰石离开矿山前所发生所有费用。具体包括:人工、火工材料、电费、油气等动力领用、固定资产折旧、采矿权摊销、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剥离费、石灰石从开采面到坑口的运费(即:矿内运输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费用等。

    采用全程皮带传输的,其矿内运输费按照离开坑口的传输距离占总传输距离的比例确定。

水泥企业将矿山开采权外包给第三方的,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中剔除从坑口到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费后的金额,为石灰石的开采成本。

每吨石灰石开采成本=当期石灰石开采总费用/当期石灰石开采量

    二、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

    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每吨石灰石开采成本÷每吨水泥销售成本×100%。

    三、石灰石计税价格的确定

    石灰石计税价格=水泥销售价格×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

    水泥销售价格不包括水泥从生产厂方运往购买方的运费。在计算石灰石资源税时剔除水泥运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水泥销售合同中单独约定水泥运费单价;2.水泥企业索取第三方承运部门的运输票据;3.有向第三方实际结算运费的付款凭证。

    对水泥企业自行向购货方运送水泥的,其运输费没有单独核算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运费并在水泥销售价格中扣除。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