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和取消行政审批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01 渝国税发〔2004〕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五条中:“将原有的《申请普通发票审批表》更改为《使用普通发票审核表》”;附件1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行政审批后续管理办法市局已拟文转发,现对流转税部分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和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提出以下我市具体的后续管理办法: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规定,对第五条取消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年审程序的后续管理办法:
(一)软件产品认定机构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评审,经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评定后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抄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备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软件产品名单。
(二)对经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机构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集成电路产品名单。
(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另文下发)执行。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对取消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期限的后续管理办法:
(一)各地按照
国税函〔2004〕827号文件规定对超过1年(含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进行清理。
(二)对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要单独进行核算,实行包装物商品库存购、用、存管理,会计年度期末包装物商品库存余额与期初余额的差额部分,无正当理由的,应转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4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规定,对取消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114号
和
国税函〔2004〕884号
文件精神制定了《重庆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四、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规定,对取消新认定商贸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分审批程序的后续管理办法:
新认定商贸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文件及市局对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文件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另文下发)执行。
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规定,对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的后续管理办法:
(一)新认定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总局、市局税务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对其最高开票限额和月供票量进行审批。
审批实施税务机关应派两人以上到户实地严格审查。审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实质内容是否真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购票员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是否真实;实际经营场地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注册地是否一致;是否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设置帐户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有无正常的经营活动及库房有无货物进出;企业购进和销售货物的银行资金往来是否真实;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与实际经营规模是否吻合;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专用发票的安全保管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应建立安全保管设施,如购置保险柜、安装铁门、铁窗、报警装置等,专用发票和IC卡应分开专柜保管);纳税人提供证明、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等。审验完毕后,对审验情况应写出详细书面报告。
审批实施税务机关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纳税人持《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申请审批表》(或《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申请审批表》)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操作培训(纳入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不培训),并按要求购置通用设备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和IC卡),防伪税控企业开票操作员必须凭经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结业证”持证上岗。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后应于2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发行手续。
(三)除大中型工业企业和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的规定直接按照正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外,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共享系统管理。纳税人均应向税务机关签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诺书》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其最大开票限额和限量的审批按上款规定办理。
六、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