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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4〕884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规定,2018年12月29日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