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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2]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税收事业的发展,有效发挥印花税票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1年起,对印花税票进行改版。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 国税发〔20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此文件精神,为保证印花税票的正常供应,今后各区县局、各分局必须按季上报印花税票季度用量计划,上报时间与报送其它票证报表时间一致,10月份在报送四季度印花税票用量计划的同时保送下一年度计划用量。为合理安排工作,保证供应,领取印花税票的时间改为每月5日至12日。请各区县局、各分局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国税发〔200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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