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2]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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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税收事业的发展,有效发挥
印花税票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1年起,对
印花税票进行改版。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
国税发〔20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此文件精神,为保证
印花税票的正常供应,今后各区县局、各分局必须按季上报
印花税票季度用量计划,上报时间与报送其它票证报表时间一致,10月份在报送四季度
印花税票用量计划的同时保送下一年度计划用量。为合理安排工作,保证供应,领取
印花税票的时间改为每月5日至12日。请各区县局、各分局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国税发〔20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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