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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道部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道部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368号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