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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继续执行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2-28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在石油和石油制品的保障和供应上,面临相同的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监管要求,为体现公平原则,现对中国海油集团有关印花税问题公告如下: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的可以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0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明确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本公告的背景
原油、成品油作为国家重点监控的战略物资之一,其生产管理、产品调拨和总量调控一直都具有较强的计划性。每年年初,国家根据石油石化行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完成情况,结合当年国民经济发展的形势预测,由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家对石油石化行业生产运行协调意见的指示精神,制定石油石化行业当年的总量平衡建议计划,其中包括当年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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