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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