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0月27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同时,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一直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其中,对于集中交易过户业务扣缴的印花税,税务总局2008年印发的《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83号)中明确,各证券公司应当在给交易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中注明扣收税款的金额,注明已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可以视同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由纳税人凭交割单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上述规定执行后,较好地方便了投资人在办理交易业务的同时取得完税情况的证明。
对于非集中交易过户业务,一直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投资人办理相关业务及其涉税事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决定对非集中交易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