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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7]5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12-18

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国税函〔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市政府对京财税(1996)25号“关于资源税征收范围及入库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我市在近期内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即对本市生产的矿水,暂缓征收资源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1月21日                                 国税函〔1997〕6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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