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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税〔2001〕157号

条款废止成文日期:2001-09-10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未废止条款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