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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7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9-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