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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地[2004]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废止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5-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对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依据总局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各局在贯彻落实本办法时,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逐步稳妥的推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符合本局情况的印花税管理办法,报市局备案。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4〕15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1-30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第二条被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被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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