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文件附件名称 |
税种 |
具体文件或条款 |
清理意见(全部清理或部分清理) |
依据和理由 |
备注 |
1 |
转发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
税一[1994]347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80号);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85号) |
|
2 |
转发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
穗地税发【1995】110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
|
3 |
转发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1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 |
|
4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24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 |
|
5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265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
|
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79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
|
7 |
关于对广州市煤气公司收取管网初装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穗地税发〔1999〕3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与《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一)款内容不符 |
|
8 |
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112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
|
9 |
转发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157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失效 |
自然失效。 |
|
10 |
转发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337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失效 |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 |
|
11 |
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344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 |
|
1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纳税义务人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425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85号) |
|
1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96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85号) |
|
14 |
转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220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失效 |
自然失效。 |
|
15 |
转发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287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失效 |
自然失效。 |
|
16 |
转发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364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
|
17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失效 |
自然失效。 |
|
||
18 |
转发关于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代维代办代营代销电信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1]93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 |
|
19 |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2]90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 |
|
20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
|
||
21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4]266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 |
|
22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函〔2005]156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 |
|
23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取得装移机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5]265号 |
|
营业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 |
|
24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的通知 |
税三(1987)658号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25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税三〔1988〕4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26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88〕221号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27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91〕940号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28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2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0〕52号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30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4〕72号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31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32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3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牌照)税缴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
穗地税办发〔2005〕12号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3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在我市自助交费系统上多缴车船使用(牌照)税办理退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5〕130号 |
|
车船使用税 |
全文 |
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附件2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文件附件名称 |
税种 |
具体文件或条款 |
清理意见(全部清理或部分清理) |
依据和理由 |
备注 |
1 |
|
营业税 |
第一条注:全栋建筑物计税价格按下列顺序核定:(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
部分废止 |
1、第一条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不符;2、第十条与财税【2003】16号文规定不符。 |
|
||
2 |
|
营业税 |
第三条(三)对建安工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按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第五条、对物业管理公司业务收入的征税问题 |
部分废止 |
1、第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不符;2、第五条与粤地税函【2003】339号第四条规定不符;3、第七条与国税发【1999】40号规定不符;4、第八条与营业税新条例不符;5、第十条与财税【2003】16号规定不符。 |
|
||
3 |
|
营业税 |
第二条、运输企业供车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因此,在每次取得供车收入时应开具《服务发票》,以便规范收、付款双方的财务及发票管理。 |
部分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
|
||
4 |
转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和通知 |
穗地税发〔1999〕503号 |
|
营业税 |
第二条:对转制后的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按我局穗地税发〔1999〕3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
部分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80号) |
|
5 |
|
营业税 |
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中有关营业税规定。 |
部分废止 |
根据财税[2009]6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已废止。 |
|
||
6 |
|
营业税 |
第二条、关于“暂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月均收入不足1500元的,宜免征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期纳税的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我省确定为月营业额800元)。同时,《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因此,我局无权调整个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起征点和擅自减免营业税。 |
部分废止 |
与粤地税发[2007]222号规定不符 |
|
||
7 |
|
营业税 |
第一条、承接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并直接或间接取得财政拨款的征税问题 |
部分废止 |
1、第一条根据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废止;2、第八条与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不符。 |
|
||
8 |
|
营业税 |
营业税规定废止 |
部分废止 |
根据财税[2009]6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已废止 |
|
||
9 |
|
营业税 |
第三条第(五)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并取得全额收入后将全部或部分业务转给其他运输企业完成,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
部分废止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内容不符 |
|
||
10 |
|
营业税 |
第三条第(二)款第6点个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他人。 |
部分废止 |
根据新条例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除了符合[2009]111号文的情形外,要征税。 |
|
||
11 |
关于已完工未取得工程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
穗地税函〔2004〕67号 |
|
营业税 |
第一条、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部分废止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不符 |
|
12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十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纳土地使用税的商品房出售前使用的征税问题 |
部分废止 |
1、第十七条规定与《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规定不符;2、第二十三条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不符;3、、第二十四条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限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80号)规定不符。 |
|
||
13 |
|
房产税 |
第二条、旅业的房租收入系指客房的租金收入,仓储业的租金收入系指仓库出租收入,以上两项收入属营业性业务收入,应按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外,旅业和仓储业出租自营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租金收入,均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
部分废止 |
与《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1]403号)规定不符。 |
|
||
14 |
|
房产税 |
第二条、对临时建筑的房屋(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在街边安置拆迁户暂住的临时房屋和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房屋除外),其房产税应由建设单位缴纳。 |
部分废止 |
与《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66号)规定不符。 |
|
||
15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军队单位房产、车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87〕53号 |
|
车船使用税 |
第二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16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废止】 |
税三〔1987〕122号 |
|
车船使用税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17 |
|
车船使用税 |
第二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18 |
|
车船使用税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19 |
|
车船使用税 |
第二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20 |
|
车船使用税 |
第一条、第二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21 |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内容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22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营、集体肉菜市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废止】 |
税三〔1992〕17号 |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内容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2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机关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78号 |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内容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24 |
|
车船使用税 |
第六条、第七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25 |
|
车船使用税 |
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26 |
|
车船使用税 |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二款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27 |
|
车船使用税 |
第十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
28 |
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6]223号 |
|
车船使用税 |
第二条第二款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29 |
|
土地增值税 |
第四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结算和清算 |
部分废止 |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不符 |
|
||
30 |
|
土地增值税 |
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
部分废止 |
1.第五条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穗地税发[2007]177号)规定不符;2.第十条与《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22号)规定不符;3.第十一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不符 |
|
||
31 |
|
土地增值税 |
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款 |
部分废止 |
1.第一条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穗地税发[2007]177号)规定不符;2.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款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不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