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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1997年10月14日 穗地税发[1997]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5]220号规定:第一点所列的内容废止。改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60号的新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穗地税函[2006]170号的规定本文第十二条第一款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本文第十二条停止执行。改按《转发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46号)文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一点、第三点(三)、第十一点、第十二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第三条(三)、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方税务基层征收单位在贯彻营业税政策的过程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下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电力部门电网建设和整改的工程是否征收建安营业税问题。

据了解,电力部门(包括各区农电所)将上级拨款或提留的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和农电提成等专项资金,用于电网建设和整改工程,这些工程一般是由本部门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施工,属于电力部门的自营工程。根据《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点“如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其承担所隶属单位的建安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安工程业务均应征收营业税;如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安工程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凡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电力、通信、煤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自营工程,不分建设资金来源,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自营工程,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由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代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了劳动基金,然后由市劳保办按比例返还或调剂给施工单位的收入,是否征税,应使用发票种类及供应发票的问题。

(一)施工单位从市劳保办取得的劳保基金收入(包括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是建安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实际收取的劳保基金(包括按比例返还和调剂划拨)、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迁移费,应并入工程结算收入总额计征营业税。

(二)施工企业向市劳保办收取劳保基金的结算凭证具体分为:

1.在本市(不含市属四个县级市)领有《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含外地来穗办的企业),自行开具《广州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

2.外地(含市属四个县级市)临时来穗企业或外地(含市属四个县级市)来穗办的企业,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区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三)为加强征管,主管外地(含市属四个县级市)来穗办的企业的地方税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供应《广州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

(四)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施工单位收取劳保基金时提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三、对建安企业的建安工程已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交营业税,到竣工结算时,如果建设单位因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有形象进度,但“未取得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据反映,有些施工单位对实行形象进度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按完成工作量计算了产值和工程结算,并按规定应以“工程结算”帐户的金额计征营业税。现以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拒付竣工结算工程价款余额为由,不按已完成工作量的结算收入完税或已按完工结算收入完税后,要求退回建设单位拒付结算差额的营业税。

经了解,出现上述情况,一是在竣工验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而遭建设单位拒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余额(一般已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下的是收尾工程的部分价款)。经向广州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了解,我市建安工程必须经过质监站进行检查验收,出具质量监证书。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建设单位可凭质监站出具的质量监证书,请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调整工程价款或提请法院判决给予罚款。鉴此,对上述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而未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处理是:

(一)如有关仲裁机构对其仲裁的结果是调减工程结算价款的,应按仲裁调减的额度调整工程结算价款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如有关仲裁机构、法院的仲裁或判决是予以罚款的,所支付的罚款不能冲减工程结算价款,应按完成工作量的工程结算收入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对建安工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按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从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的存款利息收入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