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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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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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时间:2005 年8 月 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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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序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内容 |
清理意见 |
依据和理由 |
备注 |
营业税 |
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1998-11-5 |
一、(四)关于自营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二点第(二)款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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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1998-3-28 |
七、关于如何确定一次性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有些企业如寻呼台、广告公司等采取一次性收费的形式取得劳务报酬(有的同时开出发票等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但分若干月(次)为客户提供劳务。在财务处理上,是先把取得的收入记入往来帐户,待每月(次)提供劳务后才把收入从往来帐户结转到经营收入帐户。对上述核算方式的应税收入,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上述的一次性收入,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条件,因此,不论其是否结转经营收入帐户,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计算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点有新规定。 |
按照16号文件规定: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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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340号 |
1998-12-10 |
第二条关于教育劳务的征收问题第2点:学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员提供教育劳务时取得的各项书簿费、学习费、杂费、膳食、住宿的收费以及相关的其他服务收费,免征营业税。但如果学校把饭堂、宿舍的业务转交给校办企业经营,而这些经营分别属于“饮食业”、“旅店业”的征税范围,是不能给予免税照顾的项目,应照章征收5%的营业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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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2003-4-23 |
全文 |
停止执行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8号)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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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
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314号 |
2000-8-2 |
全文 |
自然失效(有效期至2004年底止)。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60号)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今后发生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取得的营业收入可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2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
营业税 |
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1996-9-23 |
五、关于各类永久墓园销售目的取得各种收入的征税问题。目前,一些单位独资或与其他单位合办建成了一些永久墓园,这些单位建成永久墓园后,除销售墓穴外,还一次性收取永久管理费,落葬费及销售各种殡葬用石或雕刻石碑等。对永久墓园上述各种收入,除管理费、落葬费的收入按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视同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外,销售墓穴及随墓穴一起销售的石碑(不属殡葬服务)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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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1997-10-14 |
一、关于对电力部门电网建设和整改的工程是否征收建安营业税问题。据了解,电力部门(包括各区农电所)将上级拨款或提留的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和农电提成等专项资金,用于电网建设和整改工程,这些工程一般是由本部门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施工,属于电力部门的自营工程。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点“如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其承担所隶属单位的建安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安工程业务均应征收营业税;如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安工程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凡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电力、通信、煤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自营工程,不分建设资金来源,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自营工程,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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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8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1998-3-28 |
二、关于煤气公司收取煤气初装费征税问题。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1995〕221号)精神,对煤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可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出《广州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对煤气公司将管道煤气安装工程分(转)包给他人的,可以工程总额扣减支付给分(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一款有新规定。 |
按照16号文件规定: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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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126号 |
1999-4-20 |
全文 |
废止 |
被《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44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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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10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225号 |
1996-8-20 |
全文 |
废止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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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1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2000-11-9 |
第七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包括非社员身份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个人按月领取的预支工资,应在减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劳动分红后,合计其预支工资和年终劳动分红,再按12个月(如当年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
所列内容废止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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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1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穗地税函〔2002〕154号 |
2002-8-16 |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 |
所列内容废止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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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
13 |
广州市委市府 |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穗字〔1998〕21号 |
1998-10-30 |
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实行5年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不符。 |
该文件我们曾上报市政府清理但他们遗漏了,在此补列。 |
房产税 |
14 |
广州市税务局 |
1991-3-24 |
企业安置残疾人和贫困户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 |
所列内容废止 |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第二条有新规定 |
穗地税发〔2005〕90号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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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1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农业局 |
《关于给予我市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减征2004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照顾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4〕173号 |
2004-7-30 |
全文 |
自然失效(有效期至2004年底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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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
1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2004-6-1 |
全文 |
自然失效(有效期至2004年底止)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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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219号 |
2002-7-26 |
全文 |
废止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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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 |
18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税外函〔1998〕034号 |
1998-10-9 |
全文 |
废止 |
与现行有关规定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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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 |
1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城市房地产税操作办法》的规定 |
穗地税发〔2003〕120号 |
2003-5-27 |
关于一般政策性减免审批内容(包括第一条审批权限的(一);第三条审批程序的(一)的第1点;第四条审批时限的(一)的第1点等内容 |
所列内容废止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符 |
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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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规费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和失效)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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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日期:2005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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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名称 |
序号 |
发文单位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内容 |
清理意见 |
依据和理由 |
堤围防护费 |
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代征广州市区“堤围防护费”有关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269号 |
1999年7月2日 |
第一条第四、五条款:堤防费的申报、减免、延期缴纳等处理;第二条:堤防费的催报催缴;《广州市堤围防护费统计汇总表》的列报及税收会计报表的对应关系; |
所列内容 废止 |
与现行政策法规、“大集中”实际操作有出入 |
堤围防护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交通建设附加 |
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及减免地方规费的审批管理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179号 |
2002年6月5日 |
全部 |
废止 |
依照《行政许可法》,我局没有审批权限。 |
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 |
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29号 |
2003年6月11日 |
全部 |
失效 |
自然失效 |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减免家禽行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4〕73号 |
2004年5月10日 |
全部 |
失效 |
自然失效 |
社会保险费 |
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2004年6月11日 |
第二点“因社保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或银行等部门造成缴费单位无法如期缴交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加收滞纳金”。 |
所列内容 废止 |
文件依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