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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126号 2004-06-11

USHUI.NET提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5]220号规定,废止第二点:“因社保经办机构……但不加收滞纳金。”所列内容。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了依法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强化征缴力度,增强缴费单位和个人依法缴费的意识,有效遏止欠费行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决定从2004年7 月1日起,按规定对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执行加收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是指缴费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或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交社会保险费,又不经办理申请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批准手续的应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