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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知〔2018〕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7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修订) 厦府办〔2018〕195号)精神,我局修订了《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专利奖的评奖工作,根据《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由委员20至2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知识产权局等领导担任;委员由各技术领域专家、科研院所学者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第四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专奖办”)设在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安排人员组成。

第五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由市专奖办从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3人或5人组成(含组长)。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家库,由市专奖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科学技术、工业设计、金融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每个领域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职责

(一)管理与指导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出的市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进行评定。

(三)决定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专奖办职责

(一)负责专利奖评选有关规章和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二)负责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日常管理与组织工作。

(三)负责专利奖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核工作。

(四)负责专利奖评选有关问题的处理,遇有重大、复杂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

(五)遴选各领域专家,建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家库,每两年可以对专家库成员进行一次维护。

(六)根据当年专利奖项目申报情况,确定专业评审组组别及数量。

(七)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汇报工作。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业评审组职责

(一)对市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可由市专奖办负责实施,也可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专利奖必须同时具备评奖办法第六条的所有申报条件。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以及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十一条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专利产品及运营带来的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呈现出来的效益。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许可本市辖区内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专利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实施单位可以申报市专利奖。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评选实行网上自主申报。申报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关于评选市专利奖的通知要求,登陆市专利奖网上申报系统,按操作流程和要求自主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及专利技术方案。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复核)、年费缴交票据复印件、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等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或行业审批文件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复核),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属自行转化的,其填写的经济效益,必须由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佐证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年度财务报表,如属对外实施转化的,应由实际实施单位出具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六)信用承诺书。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申报人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

(七)市专奖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的,且直接关系到公共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如涉及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其产品或者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参加市专利奖评审。

第十七条 经过评审未获奖的专利,其技术若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产生更高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专利权人或合法实施单位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一次以此专利申报市专利奖,但总申报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向市专奖办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市专奖办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人补正的内容,申报人须在申报截止日后5日之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在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申报人和奖励等级作出评定前要求退出当年评审的,由申报人以书面方式向市专奖办提出。经确认退出评审的,须间隔一届或者一届以上评选活动,方可再次以相同专利技术内容申报市专利奖。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该专利出现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被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请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奖申报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市专奖办先后对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线上电子材料、线下纸质材料的初步审核。

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初步审核意见补正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线上电子材料审核与网上项目申报同时展开,于申报截止日后5日之内完成。

线下纸质材料的提交于线上审核通过、申报截止日后5日之内完成。线下纸质材料的审核于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一)专业评审组就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奖标准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口头答辩。

(二)专利权人与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报的,专业评审组优先考虑专利权人。

(三)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四)各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方式提出初评意见,并上报市专奖办。

第二十四条 市专奖办汇总初评意见,并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初步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市专奖办提出的评审初步建议,及时召开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家委员评审会,对拟获奖项目、获奖人及奖励等级进行审议。

拟获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由发明人或项目负责人到专利奖励评审会现场向各参会专家委员汇报项目情况,并接受质询,其余项目由市专奖办主任或负责人向参会专家委员汇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家委员结合申报材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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