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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及其文件文本(附件2)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需要适用《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文件的,在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完成前,按照原文件执行。

附件:1.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文本.rar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为及时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及文本向社会公布,制定本公告。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截至2018年6月14日由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两局单独制定发布、两局联合制定发布、两局分别或共同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7件。由于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文在以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或新规定制发时已被宣告失效或废止,因此在修改该部分文件时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四、特殊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于市、区两级税务机关机构合并分步进行,本公告同时明确,需要适用《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文件的,在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完成前,按照原文件执行。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企业情况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

深国税函〔2002〕380号

附件《帐户托管贷款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证明》的落款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将附件《帐户托管贷款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证明》的落款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

关于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公告

2003年4月14日

深国税告[2003]1号

二、“出口退税子系统”的企业身份认证             (二)企业应确定负责本企业办理退税的人员并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身份认证,参加相关培训。人员如有变化,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更改手续,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将第二点(二)中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网上交单操作流程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
指出口企业通过该系统向国税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其他单据,如:专用税票、核销单等数据暂不通过该系统提交,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将第三点(一)的“国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操作说明
出口企业可登陆深圳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操作指南》等相关资料,学习“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具体操作。

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操作说明
出口企业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www.sztax.gov.cn)下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操作指南》等相关资料,学习“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具体操作。

3

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0月17日

深国税发〔2005〕183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级机关。

3

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0月17日

深国税发〔2005〕183号

第四条 失控发票的确认:
1、 属于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的,由防伪税控发行岗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连同《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确认未开具的发票,区、分局主管局长(宝安、龙岗由基层分局主管局长)审核。

第四条 失控发票的确认:
1、 属于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的,由防伪税控发行岗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连同《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确认未开具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核。

第四条 失控发票的确认:                              2、 属于非正常户的,由管理部门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并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区、分局主管局长(宝安、龙岗由基层分局主管局长)审核。

第四条 失控发票的确认:
2、 属于非正常户的,由管理部门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并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核。

第四条 失控发票的确认:                             3、 属于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由稽查部门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转交走逃企业主管区、分局审核处理。

第四条 失控发票的确认:
3、 属于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由稽查部门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转交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第六条 失控发票撤销。对错误确认并已上传的失控发票需撤销的,由区、分局填写《重大请求审批表》,经市局审核后向总局申请撤销。错误确认失控发票为金税工程工作考核中的重大过失及违规操作情形。

第六条 失控发票撤销。对错误确认并已上传的失控发票需撤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重大请求审批表》,经市局审核后向总局申请撤销。错误确认失控发票为金税工程工作考核中的重大过失及违规操作情形。

3

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0月17日

深国税发〔2005〕183号

第七条 扣押认证时失控发票:                                   2、各区局、分局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打印网上认证认证时失控发票清单,于当日转管理部门。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

将《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2点“各区局、分局”修改为“各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扣押认证后失控发票:
1、各区局、分局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打印认证后失控发票清单,于当日转管理部门。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扣留的纳税人纸质发票原件后,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

第八条 扣押认证后失控发票:
1、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打印认证后失控发票清单,于当日转管理部门。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扣留的纳税人纸质发票原件后,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

第十一条 “一窗式”复核岗位审核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于当日移交区(分)局协查岗位(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直接移送市局稽查局协查岗位)查处,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稽查科转区局协查岗位查处。

第十一条 “一窗式”复核岗位审核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于当日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协查岗位查处。

3

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0月17日

深国税发〔2005〕183号

第十四条 各区局、分局每月15日前,将前个月的认证时(后)失控发票处理情况汇总,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十四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每月15日前,将前个月的认证时(后)失控发票处理情况汇总,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3

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0月17日

深国税发〔2005〕183号

附件三《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的落款为“区、分局”

将附件三《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的落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的文号为“(  )国税票收字[    ]第 号”

将附件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的文号修改为“(  )深税票收字[    ]第 号”;

附件六《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的文号为“( )国税   [    ] 号”

将附件六《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的文号修改为“( )深税  [    ] 号”

附件七《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通知书》的文号为“( )国税   [    ] 号”

将附件七《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通知书》的文号修改为“( )深税   [    ] 号”

4

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饲料产品检测及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深国税发〔2005〕75号

五、国税局各区(分)局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既要做到及时兑现饲料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又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犯罪行为,确保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既要做到及时兑现饲料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又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犯罪行为,确保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

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饲料产品检测及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深国税发〔2005〕75号

六、为准确掌握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落实情况,国税局各区(分)局应将年免税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名单及实际免税税额等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

六、为准确掌握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落实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免税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名单及实际免税税额等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

5

关于深圳市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2月20日

深国税发〔2008〕21号

四、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四、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6

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2年8月2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第三条 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应将使用不同核定扣除办法的生产经营业务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应将使用不同核定扣除办法的生产经营业务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否具体到单品,或若干单品集合,或按照有关国家产品标准划分的类别,由试点纳税人确定;但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否具体到单品,或若干单品集合,或按照有关国家产品标准划分的类别,由试点纳税人确定;但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已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

第三十一条(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全市的扣除标准。

第三十一条(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全市的扣除标准。

6

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2年8月2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第三十一条(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十一条(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2015年11月2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第24001、24002的审批实施机关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第24001、24002的审批实施机关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第24006的审批实施机关为“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

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第24006的审批实施机关修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终审”。

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6年5月5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公告第2段,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本级数)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重新核定。

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本级数)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重新核定。

附件名称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将附件名称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5月16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三、办理程序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

2017年11月2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APP便民生活中“发票管家”模块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提前告知。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第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第一次开奖;
(二)购买方为个人;
(三)已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信息;
(四)经过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深圳税务纳税服务(一)”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APP便民生活中“发票管家”模块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将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税务纳税服务(一)”微信公众号提前告知。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第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第一次开奖;
(二)购买方为个人;
(三)已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信息;
(四)经过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税务纳税服务(一)”微信公众号发布。

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

2017年11月2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四、奖金兑付                                   (二)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3001房)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二)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3001房)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五、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以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五、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六、本公告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01-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的多处均有“主管国税机关”的表述。

将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的“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且现行政策明确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前往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确认手续,并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未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具体流程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税收优惠办税指南的要求办理。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且现行政策明确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确认手续,并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未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具体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税收优惠办税指南的要求办理。

1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2-12-2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第五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进行执业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织的《中国税法》等相关考核测试。

第五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进行执业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组织的《中国税法》等相关考核测试。

第六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进行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四)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中国税法》等相关考核测试合格证。

第六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进行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四)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颁发的《中国税法》等相关考核测试合格证。

1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10-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十七条第一项                                      《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退(抵)税申请表》(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下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1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2007年11月17日

深地税告[2007]9号

三、 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第七条第二款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特此通告。

第七条第二款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咨询。特此通告。

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2月23日

深地税发[2006]122号

一、主管机关
从200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为我市契税的主管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具体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主管机关
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为我市契税的主管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一)目前我市契税征收暂主要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即由各区地税局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代征契税。区地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单位的征税行为负责管理和监督,提供政策指导。
(二)纳税人在签订有效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可以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契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填报《深圳市地税局契税纳税申报表》(ZS003),并附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区地税局(所)审核原件留存发票及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纳税人选择适用优惠税率申报契税的,区地税局(所)审核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后方予以办理。
(三)代征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征收方式
(一)目前我市契税征收暂主要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即由税务机关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代征契税。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单位的征税行为负责管理和监督,提供政策指导。
(二)纳税人在签订有效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可以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契税。
(三)代征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2月23日

深地税发[2006]122号

三、减免契税及不征契税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要求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减免税备案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二)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三)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更正或者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代征单位根据税务机关的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房地产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由纳税人提请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征税的函件。代征单位根据税务机关的函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不征契税,并将不征税的函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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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税优惠政策调整
(一)2.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含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市政府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税款缴纳时间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一律按国家和省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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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5年5月7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

所附规程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

所附规程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条第一款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第二款 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管理,包括项目登记、预缴、清算等工作。

第三条第二款 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管理,包括项目登记、预缴、清算等工作。

第四条 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各稽查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纳税服务以及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四条 市税务局、各区税务局及各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纳税服务以及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后,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项目编码为房地产项目征管档案编码,由区地方税务局编码、项目立项批准文号、年份、流水号组成。纳税人按此编码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申报、税款补缴、减免税办理等。

第七条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后,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项目编码为房地产项目征管档案编码,由主管税务机关编码、项目立项批准文号、年份、流水号组成。纳税人按此编码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申报、税款补缴、减免税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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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5年5月7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

第十条 市地方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将已办理项目登记名单与政府立项审批部门审批立项名单进行比对,产生风险任务,发送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

第十条 市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将已办理项目登记名单与政府立项审批部门审批立项名单进行比对,产生风险任务,发送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于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第十七条规定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第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第十六条规定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纳税人自行办理清算申报,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纳税人自行办理清算申报,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注销,按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注销,按市税务局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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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5年5月7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

第三十条 对符合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纳入重点管理,制定清算计划,并在其符合第十八条情形起1年内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启动清算程序。对确定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进行清算申报。
如存在工程结算滞后或扣除项目凭证尚未完全取得的情形,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后清算申报。延后清算申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延后清算申报纳税人应当报送的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按本规程第二十四条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未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本规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纳入重点管理,制定清算计划,并在其符合第十七条情形起1年内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启动清算程序。对确定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进行清算申报。
如存在工程结算滞后或扣除项目凭证尚未完全取得的情形,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后清算申报。延后清算申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延后清算申报纳税人应当报送的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按本规程第二十三条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未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本规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市地方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推送土地增值税风险应对任务。

第三十条第二项 市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推送土地增值税风险应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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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5-5-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发现符合第十七条应当清算的情形但未清算的项目,稽查局就其土地增税预缴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稽查建议书》,限其90日内到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同时向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税务稽查建议反馈书》,通知区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完后,由区地方税务局将清算情况反馈给相关稽查局。其中对涉嫌偷、逃、骗、抗税等情况的,由稽查局按税务检查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发现符合第十六条应当清算的情形但未清算的项目,稽查局就其土地增税预缴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稽查建议书》,限其90日内到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同时向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税务稽查建议反馈书》,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完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将清算情况反馈给相关稽查局。其中对涉嫌偷、逃、骗、抗税等情况的,由稽查局按税务检查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地方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风险指标设置、风险筛查与比对、专业评估等工作,筛选出已清算项目风险点,推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对。

第三十二条 市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风险指标设置、风险筛查与比对、专业评估等工作,筛选出已清算项目风险点,推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对。

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按照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按照市税务局税收优惠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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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5-5-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鉴证义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对外通报并将情况反馈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主管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鉴证义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统一对外通报并将情况反馈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主管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第二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管理,对经查实不按规定进行评估,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对外通报,其以后出具的评估报告税务机关将不予采信。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管理,对经查实不按规定进行评估,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统一对外通报,其以后出具的评估报告税务机关将不予采信。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由国土产权管理部门代征,也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所在地为蛇口、保税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南山区地方税务局、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由国土产权管理部门代征,也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所在地为蛇口、保税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南山区地税局、福田区地税局。

第六十条 土地增值税的各项申报表及附表由市地方税务局在其网站上发布。

第五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各项申报表及附表由市税务局在其网站上发布。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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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6年6月6日

深地税告〔2016〕2号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定期定额、 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按季申报纳税的,其月收入额应采取季度收入总额按月平均的方式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深圳市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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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6年6月6日

深地税告〔2016〕2号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我市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