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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此我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附件,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予以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实施机关

是否属于即办类事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2400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印制企业


2400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


2400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2400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2400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纳税人


2400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终审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2400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2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原来文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2-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此我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附件,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予以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实施机关

是否属于即办类事项

审批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编码

类别

2400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印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2400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

2400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2400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2400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纳税人

2400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2400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行政审批事项 公开目录的公告》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此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总局10号公告),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予以公开。2015年3月,在剔除了税务总局10号公告下发后取消以及不属于我局业务范围的31项审批事项后,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将我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正式对外公开。

2015年5月,税务总局下发了74号文,明确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要求,我局修订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内容,修订结果以本《公告》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意义

摸清审批项目的底数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举措,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公告》的制定出台,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有利于税务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纳税人更为便利地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我局《目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我局《目录》共有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等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各栏次依次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审批实施机关、是否属于即办类事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以及备注栏。与税务总局公开目录的内容相比,我局《目录》增加了“审批实施机关”和“是否属于即办类事项”等两项公开内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