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2019年06月0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和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云政办发〔2019〕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
社保)费率和规范
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的45%执行,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四、 调整
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
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昆明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以全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
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
社保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职工
社保待遇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为确保职工
社保待遇不受影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
调整
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五、 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为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做准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六、 稳步推进
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根据省级统一安排,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
社保费和城乡居民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