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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2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部门、医保局、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甘政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方案》和《通知》精神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的具体行动。这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富民兴陇具有促进意义,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方案》和《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各类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根据《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通知》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各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降费目标,统筹研究,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

  三、准确把握《方案》和《通知》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

  (三)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省本级、甘南、陇南、定西、临夏、平凉、天水、白银和甘肃矿区9个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兰州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庆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和嘉峪关6个统筹地区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

  (四)关于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我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保持不变,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将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公布后全省统一实施,同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

  (五)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调整计算口径后的本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允许缴费人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以减轻其缴费负担、促进参保缴费。

  (六)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措施,各市(州)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 “六统一”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推进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确保2020年6月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全国统筹打好基础。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将印发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具体指导意见。

  (七)积极争取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金补助。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随着基金中央调剂力度逐年加大,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积极主动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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