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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9〕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省本级、甘南、陇南、定西、临夏、平凉、天水、白银和甘肃矿区9个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兰州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庆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和嘉峪关6个统筹地区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全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9年保持不变,待过渡措施公布后全省统一实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措施,各市州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推进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确保2020年6月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积极争取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金补助

  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积极主动争取中央调剂金补助给予我省更多倾斜。认真落实好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在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已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继续稳定征缴方式,规范征缴流程,优化征缴服务。省级人社、税务、财政、医保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市州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降至16%。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4月3日,国务院召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制定具体方案。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4月10日,何伟副省长召集相关部门对我省实施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4月15日,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4月25日印发。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面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征收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综合施策,确保我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主要有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由原来的20%阶段性降到了19%,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仍然是20%。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制度性同步降至16%,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体现制度并轨。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我省失业保险费率于2016年5月1日阶段性降到了1.5%(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0.3%),2017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到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2018年5月1日又延长了一年,这个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较大,所以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继续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截止2018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7亿元,可支付月数约为25个月。但基金结余的地区分布极不平衡,有的市州结余较多,有的市缺口较大。所以,从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并根据各市州基金结余情况采取不同的降费幅度。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省本级、甘南、陇南、定西、临夏、平凉、天水、白银和甘肃矿区9个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兰州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庆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和嘉峪关6个统筹地区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

  (四)调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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