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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已经缴纳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于本人自愿,可重新选择2019年度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暂时继续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三、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

以“基金统收统支、政策制度统一、规范预算管理、刚性分担机制、经办体系健全”为目标模式,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确保2020年1月1日启动实施。

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合理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及时调整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理安排基金征缴、财政补助等,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全力推进扩面征缴。落实各级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充分挖掘参保缴费增长点,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三)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和省级调剂金。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坚持用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重点与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财政弥补缺口资金到位率、扩面征缴指标完成率等情况挂钩,充分发挥中央调剂金和省级调剂金的效能,缓解降费率对基金收入的影响。

(四)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弥补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的兜底责任,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将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作,统筹考虑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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