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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汴地税发[2009]第23号 2009年2月1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7.5)规定,正文中的“地方税务局机关”的内容修改为税务局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各单位:

  为解决营业税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不一致的矛盾。根据《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豫政[1987]5号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豫政[1989]74号)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豫地税发〔2005〕43号)第七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豫政[1985]58号)第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期限的通知

2009年02月16日

汴地税发〔2009〕23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

https://henan.chinatax.gov.cn/kaifeng/tzgg/tzgg/2023011117114194548/index.html


来源: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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