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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1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我省将按国税发[1999]44号文件履行报批手续,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然按原规定执行。各市地对所属建制镇的征税及审批情况应进行一次调查,并将有关情况连同《全省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情况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局。


附件:全省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国税发〔1999〕44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1999-03-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第二条修订为: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